中国内燃机学会章程
——经2021年10月16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内燃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SocietyforInternalCombustionEngines,英文缩写为CSI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内燃机和相关新型动力领域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中国内燃机行业创新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团结、动员、组织内燃机界广大科技工作者以推动内燃机及其新型动力技术进步为己任,致力于解决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问题,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活动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的内燃机行业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行业需要,开展内燃机相关科技与产业发展研究及决策咨询服务,组织评价内燃机行业重大科学技术成就,发布中国内燃机科学技术重大进展;
(三)承担政府、相关机构、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评价工作;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内燃机领域的科技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开展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六)开展继续教育,组织技术培训活动,培养和举荐人才;
(七)开展内燃机领域的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咨询活动,组织和开展内燃机相关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中国内燃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相关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举办符合学会宗旨,有利于内燃机及新型动力科学技术发展和产业进步的公共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会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内燃机学术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惠或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推荐发展会员,为学会发展建言献策;
(六)及时沟通信息,按时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六)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结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数量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五至七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内燃机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及其下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四十条 按照中国科协的要求,支撑单位应对本会秘书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和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本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在具备条件时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四十九条 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十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本会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决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科协拨款;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含工资薪金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也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条本 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6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