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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计划
奖励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发现和扶持有望成为未来内燃机行业领军人物的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规范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国科协有关要求及《中国内燃机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面向中国内燃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单位会员,每年选拔不超过5名32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被托举人)进行连续3年稳定的培养,并优中选优,推荐表现优秀的人才至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专家遴选。本项目依托专家遴选被托举人,每位被托举人至少经相同领域的两位常务理事或三位理事同意推荐,并在推荐表中填写推荐意见。

第四条 坚持平台培养。充分依托中国内燃机学会的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培训平台等为被托举人成长成才创造条件,优先推荐入选者到相关组织交流和任职,优先推荐入选者申报学会有关奖项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会设立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项目评审、监督考核等工作。

评审专家委员会规模9-13人,为熟悉行业发展、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知名专家。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分管学会学术工作、青年工作、女科技工作者委员会工作、产学研工作、秘书处工作等的学会领导和部分常务理事组成。

第六条 获批准的被托举人所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任务:

(一)指定指导导师或导师团队,为被托举人提供学术指导,指导导师或导师团队成员应该包括推荐人;

(二)通过组织相关活动等方式,为被托举人搭建培养平台;

(三)保障被托举人负责项目按计划实施,提供项目资金支持,监督项目进展,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加强与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并通过定期举办座谈等形式,直接了解被托举人的意见和诉求;

(五)按学会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七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学会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作方案。有对被托举人培养方案,包括培养工作组织机构、培养目标、培养工作计划等。在人才举荐、培养、评价等方面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实施能力;

(二)有支撑平台。平台包括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等,应符合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成才需求;

(三)有经费保障。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本项目配套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被托举人的遴选条件:

(一)32岁以下(按申报年1月1日实足年龄计算);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三)被托举人依托单位为中国内燃机学会单位会员,被托举人为中国内燃机学会个人会员;

(四)有项目支撑。被托举人作为业务骨干参加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省部级、国家级或重大/点工程项目优先,申报时应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五)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

(六)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七)未曾入选本项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或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优秀青年、青年拔尖、青年长江、青年千人等)。

第五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学会每年启动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由单位会员组织本单位人选的遴选和推荐工作,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支持学会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无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分为形式审查、初评和终评。

(1)形式审查:秘书处根据管理办法,对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推荐人资格(学会常务理事或理事)、被推荐人资格(年龄,有效会员身份)、材料完整性(申报表、推荐表及相应支撑材料)等。

(2)初评: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被推荐人员所属专业领域方向进行分组。分组专家初审本组材料,并填写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各组投票同意数过半者进入终评。如当年申报人数少于20人,不进行初评,直接进行终评。

(3)终评:采用现场答辩或视频答辩的方式,入围者现场报告(内容须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已经取得的成绩、对所在领域未来发展看法及本人研究计划、参加学术组织及社会服务情况等);评审组提问;最终由全体评委投票表决(见附件3),得票前三~五名者入选中国内燃机学会青年人才发展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秘书处将会议评审的结果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获批后,在中国内燃机学会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被托举人,颁发入选证书。

第六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按照事先宣传发动、同行专家推荐的程序和要求产生被托举人人选。

第十六条 被托举人在每年12月1日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成效;项目结束后一个月报送项目总结和成效。

第十七条 学会对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被托举人学术行为轨迹进行跟踪。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工作协调,为项目完成提供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被托举人如在培养周期内入选中国科协青年托举工程或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按就高享受资助费用。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来源包括学会资助和社会募集。鼓励单位会员对本项目进行配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分年度划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期5万元(每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每期稳定支持三年,经费主要用于被托举人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和转化科研成果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被托举人为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单位收取管理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四条 学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八章  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被托举人在每期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须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经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后上报中国内燃机学会。结项报告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被托举人提交的结项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学风道德、学术成果、社会贡献、单位评价、同行评价等)。学会负责结项报告的后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表现突出的被托举人,学会将优先推荐至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及学会有关科技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会原则上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会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妥善保存投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严格保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内燃机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计划历届获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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