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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燃机学会科学技术奖
奖励简介

为奖励在中国内燃机行业科学技术研究与工程应用开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内燃机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协办发组字〔2017〕27号)的要求,中国内燃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特设立中国内燃机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定期开展学会科技奖推荐和评选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国内燃机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提高行业综合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本行业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内燃机行业完成的民用科学技术成果和军民通用科学技术成果,均可申报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学会科技奖面向全国内燃机行业,主要奖励在内燃机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产业化方面取得卓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励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中国内燃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为在内燃机科学技术领域,奖励在完成以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㈠、在内燃机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和内燃机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成果;

㈡、在内燃机学科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成果;

㈢、在为内燃机事业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

㈣、在内燃机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成果。

第六条 中国内燃机学会科学技术奖分为学会自然科学奖、学会技术发明奖和学会科技进步奖三类奖项,三类奖项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每年评审一次。在年度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内燃机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授奖,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量的35%,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二等奖不超过10%,三等奖不超过20%。申报项目在所申报等级进行评审,如该等级未评上,不降等级评审。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可以空缺;当申报项目水平很高且很集中时,经学会奖励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对奖项等级比例做适当调整。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需隔一年进行。

第七条 中国内燃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基本标准:

特等奖:有特别创新,研究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取得特别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特别重大理论突破,对内燃机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内燃机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内燃机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明显。

三等奖: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国内先进水平,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内燃机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对科学普及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还须衡量其普及或应用的广泛程度和社会效益。一等奖成果应得到广泛普及或应用,二等奖成果应在很大范围普及或应用,三等奖成果应在较大范围普及或应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立中国内燃机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评审委下设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奖励办设在学会秘书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中国内燃机学会建立学会科技奖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经学会分支机构、省区市内燃机学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组织推荐,或由院士专家个人推荐,由热衷于学会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业内知名专家构成。入库专家原则上要求为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内燃机领域及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专家库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年度评审委组成与主要职责

学会科技奖每年度评审工作开始之前,由奖励办从专家库中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评审委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奖励办的组织和协助下,负责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主任、副主任须由学会知名专家担任,由学会常务理事会任命。评审委由初评组和终评组构成。

初评组主要职责:负责向终评组推荐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

终评组主要职责:

㈠、主持项目答辩,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㈡、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做出裁决;

㈢、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奖励办组成与主要职责

奖励办由学会秘书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奖励办主任由中国内燃机学会常务理事会任命。

奖励办主要职责:

㈠、奖项的征集、受理工作,及评审相关的组织工作;

㈡、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㈢、专家库的更新与维护;

㈣、根据申报项目专业分布情况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年度评审委,并负责初评工作的项目分组和专家分组;

㈤、负责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向相关部门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㈥、负责对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中国科协等单位的科技奖励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及奖励办成员必须严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及申报项目情况。评审委及奖励办成员为被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人直系亲属时,须回避本年度评审工作。

第四章 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㈠、学会所属各分会、省市学会;

㈡、2名及2名以上学会常务理事或院士联名予以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的单位和个人,每个申报单位所申报的学会科学技术奖不超过3项;申报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内燃机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附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同时需盖所有项目完成单位的公章。

第十六条 推荐申报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条件:

㈠、按有关规定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并有科技成果鉴定书或相应的技术评价证明。

㈡、经过两年以上的使用实践(基础研究成果、基础性技术成果和一次性应用成果除外),证明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㈢、具有实际应用或潜在应用价值。

㈣、不存在诸如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㈤、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性学会等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经公示后,上报中国科协备案,并在每年度的全国学术会议上进行奖励表彰。

第十八条 学会自然科学奖、学会技术发明奖、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常务理事会表决规定。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学会经费列支。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学会秘书处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学会秘书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当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内燃机学会科学技术奖历届获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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