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燃机学会章程
——经2005年10月30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中国内燃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FOR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缩写为CSI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全国内燃机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内燃机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内燃机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和组织我国内燃机科技工作者以科学求实的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白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国内燃机技术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各分支机构业务上接受本会领导,本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燃机学会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上海市军工路2500号,邮政编码:200438。常设机构秘书处挂靠在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内燃机科技人才的培养, 推动内燃机事业的发展和学科的进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二、开展科普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开展在职人员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与有关内燃机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编辑出版内燃机领域的学术、科普刊物和技术书籍及其它文集、资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导;
    四、接受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积极开展技术咨询、规划论证、科技工程项目评估、评议、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技成果鉴定、推广等服务工作,发动会员为发展内燃机科技事业提出政策建议;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益活动;
    七、评选、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及先进学会工作者,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八、举办为内燃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内燃机行业发展的技术发展的展示会、现场会和科技展览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学科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经济师、技师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以及正在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材,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及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内燃机事业的各级管理干部。
    4、台湾、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确有真才实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内燃机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内燃机科研、生产、教学、经营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凡本会来自企事业单位、团体的现任理事,其所在单位和各分会、委员的挂靠单位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
   

    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保持联系,促进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凡申请入会的个人,本人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或法人单位推荐,报本会或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燃机学会讨论通过,并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或委托本会分支机构协助发展,本会批准。

    三、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书,经本会二名会员介绍和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团体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4、可请求本会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外籍会员
    1、优先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或有关资料;
    3、来华访问,从事学术、经济活动时取得本会力所能及的协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外籍会员
    1、执行本会决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对本会在外籍会员所在国和地区从事的学术活动提供协助;
    3、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国外有关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合作,推荐专家来华讲学;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按规定程序加入本会的各类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和工作联系由直接发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燃机学会负责。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我国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会员如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举行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理事应由本学科中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领导工作的管理干部组成。理事是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首先推荐、确定候选人,而后经全国会员代表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单位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代表原理事单位继续行使理事职责的,可由原理事单位推荐合适人选,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接替其单位理事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订本会活动计划;
    五、审议、监督本会经费收支情况;
    六、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根据需要各分会主任委员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和为学会发展有重大贡献、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及其下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观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原则上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但根据本会的具体情况,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也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等。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如秘书长不是专职人员,则由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长的日常工作;
    五、协调完成学术、普及、咨询、编辑、组织及国际交流等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分会和工作委员会,并确定其挂靠单位。其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颁发聘书。分会、委员会原则上设正、副秘书长1~2人。其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分会和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分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学组。专业学组的成员人选由分会提名决定,报理事会备案。分会、委员会和专业学组的名称均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亦不另订章程,可另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有关新兴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本会有关专业可申请成立新的分会。新成立的分会必须具备: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学科带头人;能自筹活动经费和有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的挂靠单位;其业务范围与本会其他相应组织不重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和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及捐赠;
    三、中国科协拨款;
    四、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观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立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曾经于2005年10月30日经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